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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24 联合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0月21日发布《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认为,该细则明确了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利于新三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征求意见稿》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两种情形做出具体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同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二)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四)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六)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七)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八)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九)被依法强制解散;(十)被法院宣告破产;(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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